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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仪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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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仪协会民主决策制度
第一条、司仪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。 第二条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司仪协会会员代表参加,在会员中选举产生,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 第三条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 (1) 审议和评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; (2) 决定司仪协会的重大方针、政策; (3) 决定理事成员的报酬及奖罚等有关事宜; (4) 审议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工作。 第四条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。 第五条、理事会的职权是: (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2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3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4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司仪协会工作和财务工作; (5)决定会员的吸纳和会员除名; (6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7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8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9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文章分类:
机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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