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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仪协会民主决策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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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6-10-25 13:27作者:司仪协会来源:长春司仪协会网址:http://www.ccsyzcr.com

司仪协会民主决策制度



第一条、司仪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二条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司仪协会会员代表参加,在会员中选举产生,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
第三条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
(1) 审议和评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;

(2) 决定司仪协会的重大方针、政策;

(3) 决定理事成员的报酬及奖罚等有关事宜;

(4) 审议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工作。

第四条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      名理事组成。

第五条、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2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3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4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司仪协会工作和财务工作;

(5)决定会员的吸纳和会员除名;

(6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7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8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9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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