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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司仪协会章程(草案)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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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; 第四十条: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上级主管单位和南关区民政管理局的核准后生效;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: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二条: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 第四十三条: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:本团体经长春市南关区民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五条: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级主管单位和长春市南关区民政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:本章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 第四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八条:本章程自长春市南关区民政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长春司仪协会筹备组 2004年9月16日
文章分类:
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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